公共课部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彰显职教特色,特制定公共课部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及操作规程。
第三条 凡在公共课部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均应按本规范实施教学工作。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四条 热爱工作。忠诚职业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热爱本职工作,以培养既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又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为己任。
第五条 勤于进取,精于业务。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及实践能力,努力成为“双师型”教师。遵循教学客观规律,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教学模式。
第六条 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以学生为本,关爱学生,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在教学活动中把“育人”放在首位,注重因材施教,引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全面考核。
第七条 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积极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修养、职业道德修养,在教学中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待每一堂课;仪表端庄,举止高雅,诚信正直,以身作则。
第三章 基本教学材料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教材、课程标准、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等均属基本教学材料。教师必须具备编写基本教学材料的能力。基本教学材料是否齐备是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公共课程须制定课程标准。课程标准由教研室组织任课老师根据专业教学的有关要求,按统一格式进行编制或修订,经教研室审定、专家论证后通过方可执行。若课程标准需要变更,由任课老师提出意见,经教研室审定后,方可执行新课程标准。
第十条 教材应适应高职学生学习实际,原则上应选用高职高专近三年出版的优秀、规划教材。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标准规定,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认真填写授课计划和实践教学计划,于开学后一周内交开课教研室,由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备课与课前准备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掌握本课程与课程体系中其它课程的联系,明确先导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贯彻“以学生为中心、任务驱动”等原则。
第十三条 教师上课时必须有教案,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规定,根据授课计划等认真准备教案,教案包括纸质教案、电子教案、多媒体课件等。
第十四条 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标准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和任务,并结合学生和课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教学重点和难点,设计实践教学环节。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各种有关的资料,了解本专业或本课程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更新和补充教学内容,反映最新的学科动态,教学内容要体现实践性和职业性。
第十五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多媒体(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具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对于实验课、技能实训课等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和实验员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场地、材料、仪器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课前要对授课时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如停电、设备故障)有处理预案,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技能和能力培养,把传授知识、技能培养和职业素质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
第十九条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提倡以学生为中心,采用任务驱动、项目导向及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等教学方式方法。教师应注意师生互动,重视讲课效果信息的反馈,对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时进行调整,做到教学相长、协调一致。
第二十条教师授课或承担其他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授课计划、教材、纸质教案等授课必须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至少提前5分钟(多媒体授课和实习实训课应提早10分钟)进入教学场所。教师在课堂教学时间内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教师讲课应采用“走动式”教学,忌讳坐着不动或站立不动的教学方式。讲课时要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用语准确、简练、条理清楚,语速适当,板书工整,布局合理,进度适当。
第二十二条教师必须按照授课计划安排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教师课堂讲授时应做到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重点突出、启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每堂课要有充足的信息量,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二十三条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电教手段和设备,以及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声像合一、图文并茂,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增强教学效果。
第二十四条课堂纪律管理和考勤工作是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教师在开始授课前应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教学办公室反映。
第二十五条 习题课和讨论课是课堂教学的一种形式。教师应配合课程的要求,精选出数量适宜、难易适度且具有典型性、启发性、实践性、职业性的习题或论题,引导学生的思路,启迪学生的思维,活跃学生的思想,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六条课外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是教师在上课之外对个别或部分学生进行的教学活动。教师在每个授课单元结束后都应有辅导答疑,考试前须安排一定学时的辅导答疑,但不得泄露或变相泄露考试内容。辅导中除解答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在答疑过程中,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同时要注意引导、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并通过答疑反馈信息,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七条作业是考查学生理解掌握教学内容、加强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
1、任课老师应根据所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形式多样且适量的作业。作业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实际,有利于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知识综合应用的能力,便于学生复习巩固。
2、教师要及时、认真地批改作业,对作业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做出适当的处理,以确保教学效果。
3、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教师须做好平时作业成绩的登记,并妥善保存。教师对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提前向学生公布,对迟交作业的学生应酌情扣分,对抄袭他人的作业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令其补做。
第六章实践教学
第二十八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综合实训和毕业综合实践等。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就实践环节在授课计划中作好安排,并熟练掌握其内容和方法,认真做好教学设计,编写相应的实验(实训)指导书,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校内实践教学,应按授课计划规定,按学校作息时间执行;整周安排的各项实训和实习,作息时间要参照学校的上下班作息时间执行,并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外进行的实践教学,参加的师生应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教师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培训等,应做到以下几点:
教师在校内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培训时,要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并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在校外实训或实习时,指导教师应在不影响实习单位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指导学生做好实训或实习日记(周记)和报告,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
注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学校教学安全、实习单位生产安全等相关规定,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顶岗实习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应结合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需要。指导顶岗实习的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以保证顶岗实习的质量。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二条 教师命题应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标准要求出发,考试内容应结合实际,体现职业特点。课程的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所有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程都必须考核。考核的形式可以是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口试、实训操作、上机考试、面试等,由任课教师提出具体方案,报教研室审批。
第三十三条 所有考试(查)课程的命题由学院和部门协调组织安排。不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的课程,需提前两周报教学办公室,由教学办公室统一安排。考查课在考试前一周完成。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前应掌握学生出勤、作业、实验(实训)情况,按照《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审核确定学生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二周报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认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命题应实行教考分离,试题库由教研室主任提前组织建立。考试试题按A、B卷命题,要求两卷难度、分量相当,题型搭配合理,不得出现相同试题,且与近三年试题题目相同低于30%,笔试按90分钟命题,在命题的同时应做好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经教研室审定后确定。进行操作考试或理论与操作相结合的考试必须制定考试方案,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方能进行。非闭卷笔试及操作考试一般在期末考试两周前完成。教师要做好试题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提倡任课教师对考试方式进行改革,但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需上报所在教研室审核并报教学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三十七条 教师评卷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考试成绩的公平公正。总成绩评定可由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实习实训成绩等不同部分构成,其比例可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适当调整,成绩构成比例应由任课教师报教研室审核,且需在学期初通知所任课程学生。对考试作弊和无故缺考的学生,根据《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成绩记零分,相应课程重修,并进行违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十分重视试卷批阅工作,根据标准答案认真批阅每份试卷,统一用红笔批改,清楚标明每道题的得分,填写题头分和总成绩,并认真核对成绩,不得随意加分和扣分。任课教师(阅卷人)要在三天之内将考试成绩册、按学校规定装订后的试卷、试卷分析表(由教研室主任签字认定)交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总评成绩准确登记到教务处成绩管理平台。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教学秘书须将成绩登录完毕,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
第三十九条 教师有义务承担监考任务,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遵守《监考员工作守则》,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第八章 听课评课与教研活动
第四十条 听课是检查教学质量、总结交流教学经验的重要手段。部门领导、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含兼职)均应参加听课活动。部门分管教学领导要深入教学一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教师不少于6次,教研室主任原则上要听本教研室每个任课老师的课且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12次。参加听课应做详细听课记录,并进行合理评价和及时反馈,听课记录由公共课部教学办公室保存。
第四十一条 参加教研活动是教师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所有任课教师均应积极参加。教研活动由部门安排、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含兼职)应当积极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应向部门领导请假,教学办公室做好考勤记载。
第九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服从教学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自觉遵守教学纪律,任何教师不得无故拒绝承担教学任务。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流派的学术见解,但不能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教师要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特殊情况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关闭通信工具,不处理与上课无关的事情。
第十章 教师考评及奖惩
第四十六条 教师考评采取平时考评和定期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考评与奖惩的结果应及时分类、分级存档。
第四十七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师德师风、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科研能力为主要内容。着重考虑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四十八条 公共课部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研究、指导学生或教师个人参加各级各类竞赛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教师予以奖励,并将其业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凡擅自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退堂、旷课、监考失职、泄露考题、未经批准擅自减少课时等行为,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五十一条 对教师的年终考评、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